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

佛府〔2005〕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现将《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一日

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标准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一、下列情形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

(一)未建成建筑物的划拨土地进行转让或经营性开发建设的。

(二)已建成建筑物的划拨土地经批准转让或出租的。

(三)经批准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上加建、扩建增加面积的。

(四)经批准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上改建、重建的。

(五)集体土地转让属于必须依法转为国有土地范围而补办出让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

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需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再以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政府不对该土地实施收购储备时,用地单位才可按规定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要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利用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无论是否有建筑物),且改变用途后的地价大于改变用途前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现行征地补偿费后的余额的50%计收。

公式: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征地补偿费)×50%

(二)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1、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再经批准改变用途(无论是否有建筑物),且改变用途后的地价大于改变用途前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的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50%计收。

公式: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基准地价的剩余年限值)×50%

2、政府通过协议或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无论是否有建筑物),且改变用途后的地价大于改变用途前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已收取原用途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50%计收。

公式: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地价款的剩余年限值)×50%

三、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补办出让取得的和工业仓储用地)超出原出让合同规定增加建筑面积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

四、上述情形经批准以土地租金方式计收时,按下列公式换算:

(土地还原利率参照已通过验收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标准)

五、经批准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每年交纳的土地租金=土地市场价格÷该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

六、土地公开交易的,土地市场价格以该地块的公开交易成交价为准;没有公开交易成交价以及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收取土地出让金以该地块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七、本文颁布施行前已向国土部门递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土地出让金仍可按原来的标准执行。

八、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对已建成建筑物的划拨土地经批准补办出让和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或租金,各区可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固定标准或实施办法,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九、为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土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价格会审制度,严格把关。

十、本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各区原施行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租金标准如低于本通知标准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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