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

各区政府: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会议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应严格落实留用地安置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涉及实物留地的,及时按照粤府办〔2016〕30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收土地报批中涉及留用地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78号)要求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留用地,可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拨方式供地,不设定使用年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留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转让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按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有关规定设定,纳入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

三、未纳入留用地管理、权属属村集体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手续须按规定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各区国土规划局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辖区内留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列表报市国土规划委(土地利用管理处、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备案。

五、有关意见自2016年4月2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收土地报批中涉及留用地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78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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