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业务用章及空白许可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非公寓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空白证件及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许可证件登记、使用规定》(穗规〔2006〕1186号)、《关于加强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印章和空白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穗规办〔2008〕710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非公寓式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盖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规划局监检处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购买或印制,再分发给各规划分局使用,具体领取、使用和管理空白许可证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委托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辖区规划分局,说明拟领取的空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数量,规划分局应做好统计;

(二)规划分局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市规划局监检处,说明拟领取的空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数量,双方做好登记和交接手续;

(三)规划分局将领取的空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受委托单位的申请数量发放,并做好登记和签收手续。

(四)规划分局向市局申领新的空白许可证时,应当持书面申请、前次已领取空白许可证件核发情况的明细登记表、作废许可证件及其列表说明,完成移交和签收手续。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应通过市规划局业务办公系统(0A系统)进行办理,受委托单位对申请人的非公寓式村民住宅申请作出审核通过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盖业务专用章,并完成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和监检处对各区规划分局业务印章和空白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享有监督管理权,将不定期对各规划分局业务印章和空白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规划分局局长年度考核指标。

第六条 各区规划分局应当及时完善本单位印章和空白许可证使用管理规定,并不定期对受委托单位空白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遗失或违规使用印章、空白许可证的,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和提出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建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