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市〔2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建筑文化,现将我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对其实施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忽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随意拆改优秀历史建筑问题,2009年6月17日省委汪洋书记在粤东地区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粤东一些民居很有特色,饱含着文化底蕴,记载了潮汕文化发展的历史。如果我们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注意保护,盲目地拆,这些凝固在民居中的文化就有可能被毁掉。”2009年10月10日黄华华省长在全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现场会暨第十一期书记(市长)城建专题研究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要注重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广东有许多承载岭南民俗民风的历史文脉,有不少古镇、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营造岭南特色宜居城乡的宝贵财富,必须尊重、保护并加以延续,决不能随意开发建设。”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近期内对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数量、分布、质量状况、保护状况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汇报材料及填好的《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我厅。

  三、各市在贯彻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传承、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历史建筑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三、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各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要保护好优秀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切实维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建成3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突出反映广东城乡建设历史或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二)突出反映广东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四)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五)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著名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六)重要名人故居或纪念性建筑;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五、优秀历史建筑可通过普查遴选、公众提名、所有权人申请等多种方式进行申报。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普查遴选、公众提名、所有权人申请等情况,组织论证,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应事先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六、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编制优秀历史建筑目录并逐年更新。自批准公布日起半年内,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优秀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在优秀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立标示(标示的设置不能影响建筑外观),标示内容包括优秀历史建筑的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

  七、各市、县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将规划区范围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有条件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提出系统保护的目标、原则,分类、分区进行规划控制和保护的标准、准则,制定建筑维护、景观协调、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以及永续利用的保障政策等。

  八、对已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参照原国家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优秀历史建筑划定周边建设控制范围或编制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划定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和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经科学论证。编制的保护规划要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和控制范围、保护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九、对已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严重损坏难再修复或城乡建设发展需要确需拆除的,或因情况变化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要报经优秀历史建筑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优秀历史建筑使用功能时,要保持优秀历史建筑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十、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优秀历史建筑外观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划定建设控制范围的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造工程,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时,要严格落实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特别注明应当保护与保留的要素,包括建设范围、建筑退让与建筑贴线,建筑间距、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体量、立面、色彩、材料等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十一、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要依法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义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安全使用等级进行鉴定,制定技术措施与方案,监督指导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做好维护和修缮,涉及的费用参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十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优秀历史建筑的房地产权属认定工作,对产权清晰的,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发证;对历史产权人无法取得联系的,要与现使用人协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对优秀历史建筑产权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及时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责成其改正。对损坏和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附件:

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筑名称

建筑地点

建筑

年代

建筑

类型

结构

型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所称优秀历史建筑不包括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此表由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3.“建筑名称”填优秀历史建筑全称;

  4.“建筑地点”填至街巷或自然村;

  5.“建筑年代”指建筑的建造年代,如明代、清代、民国,建国后填“建国后”;

  6.“建筑类型”指办公、商店、厂房、殿堂、庙宇、民居等;

  7.“结构型式”指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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