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8〕2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  日

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批次用地的供应率,建设项目的落地率和土地利用率,确保建设项目用地依法依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对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供应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管内容:

(一)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供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四)供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五)供地价格是否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六)供地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批次用地是否在批准后两年内供应完毕;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

(二)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如期开工、竣工;

(三)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

(四)是否构成土地闲置。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制度,并将建设用地供应备案情况纳入考核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健全省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地审批系统与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相结合,形成统一的土地审批、用地备案和批后监管信息平台。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或出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通过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将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备案。

省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季度后10日内将本市及所辖县(市)上季度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及时汇总报省厅备案。

第九条 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对批次用地实施供地,防止长期批而不供、闲置浪费土地。

第十条 建立批次用地供应情况季度通报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批次用地的供应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相关科室的监管任务,建立监管台帐和宗地监管档案,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30日内,应将建设项目的用地批文、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重要信息制作统一规范的现场公示牌,在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广泛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与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有机结合,完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处理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约定,按以下时间顺序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进行监管:

(一)在建设项目应动工日查看项目是否已经动工,已经动工的,查勘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土地;

(二)对未动工的,在超过应动工日期满一年时查看是否已经动工,已经动工的,查勘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土地;

(三)仍未动工的,在超过应动工日期满两年时再次查看是否已经动工,已经动工的,查勘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土地;

(四)在建设项目应竣工日查看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竣工,已经竣工的,要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工作,查验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使用土地,是否符合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

用地单位因不能按期动工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的,动工、竣工日期与查看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利用土地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将用地单位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重新安排使用。

对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超面积用地,擅自移位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没有按期开工、竣工,违反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的,依法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对建设用地供应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实时监管。

对涉嫌违法、违规供地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建设用地批后情况实行实地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用地批后情况实地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两次。年中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全市进行检查,年末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全省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用地的审批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是否到位;

(三)对大宗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建设项目供地后是否及时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设区市检查县(市)数量不少于总数的60%,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省检查设区市不少于4个,每个设区市所辖县(市)不少于3个(包括扩权县(市)),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对批次用地在批准后超过两年未供地部分,以及供地后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而在之后的半年内又未依法收回的,扣减当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供应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不到位以及备案信息虚假的,将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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