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建房字〔1988〕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指出:“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土地的作用和经营进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和“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等经营活动,由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决定,请你们组织做好这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试点,并及时总结,逐步推开。

  1.在全国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下发前抓紧研究制定本城市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2.加强已有的产权地政管理工作,进行城市土地现状及其资料核查;原有权属管理和地籍档案资料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有关人员和资料不能交给其他单位。

  3.拟定和编制土地等级和地价方案,以及调控地价的措施。

  4.培训专业管理人员。

  请各地建委(建设厅)将城市土地出让工作情况和经验及时报建设部。

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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