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我省2008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来,在实施规划编制、周转指标管理、农民利益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增减挂钩政策已逐渐成为我省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创新实施模式,规范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齐心协力、高效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二)创新实施模式,鼓励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分为先建新后拆旧(或边建新边拆旧,下同)和先拆旧后建新两种实施模式。先拆旧后建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掌握拆旧复垦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避免因个别项目区不能按时完成复垦任务而影响整个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情况发生。省通过扩大先拆旧后建新模式的周转指标分配比例,以及优先安排周转指标等措施,积极鼓励各地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的项目,拆旧复垦验收确认后即可安排周转指标。

  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的项目,每年3、9月份以地级市为单位集中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以下原则并结合项目申报时间顺序安排周转指标:一是差别化原则,对已有试点工作开展得好的试点单位优先安排,对有未按期归还周转指标且未整改到位的县(市、区)不予安排(即该类县(市、区)必须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二是适当分散原则,即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多样化的试点模式,避免周转指标过分集中某一地区。

  (三)规范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用地为工作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3、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4、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一)开展专项调查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前,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民意调查工作,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应按照不少于项目区涉及总户数的50%进行入户民意调查,并且必须获得80%以上的调查对象同意。

  (二)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试点县(市、区)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并制订拆旧区整理复垦和补偿安置方案。项目区实施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不超过3年。

  项目区不得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区拆旧地块应符合《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认定技术标准》(附件1)。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应按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执行,并提供每个地块最新卫星影像资料。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举行听证、公示和专家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专家的意见,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的项目,按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编制拆旧区复垦方案并进行听证、公示、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和公告,待拆旧区复垦验收确认后,再补充建新区和周转指标相关内容与拆旧区复垦方案形成完整的项目区实施规划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项目区申报与实施

  (一)项目区申报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申请材料包括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和项目区实施规划成果。

  (二)项目区审批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区试点申请后,对项目区实施规划成果进行内业审查和实地踏勘,项目区实地踏勘地块不少于项目区拆旧地块总数的10%和拆旧总面积的1/3。项目区实施规划成果审查合格的项目区,纳入省级项目区备选库。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数量,统筹安排,批复项目区实施规划。

  省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涉及的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使用审批手续。项目区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在用地报批中补充以下材料:

  (1)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批复文件(复印件)。

  (2)图件应以项目区实施规划图为底图,并标识项目区建新区范围及拟征收范围(项目区实施规划图中拆旧区相关内容可删除)。

  (3)土地征收申请文件名称后加注“增减挂钩”字样,申请文件内容中应明确增减挂钩试点具体项目区名称。

  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制订详细的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并且必须获得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

  (三)项目区规划修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家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修改的,每个实施规划允许修改一次,但不得改变规划期限,不得增加周转指标数量,原则上不涉及分割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项目区实施规划修改与项目区申请程序相同,另外应附规划修改情况说明,并填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修改前后对比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区调入调出对比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调入调出对比表》(附件2、附件3、附件4)。

  (四)项目区规划实施

  项目区规划实施涉及到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要充分征求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权益人意见,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区建新地块可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另外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四、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

  (一)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拆旧区复垦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确认,上报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旧地块复垦验收文件;

  (2)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告,并附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表(附件5);

  (3)以项目区实施规划附图为底图,标注拆旧地块复垦范围的图件;

  (4)拆旧地块复垦工程竣工图(由具有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比例尺1︰2000或1︰1000,标注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地块位置和量算面积,加盖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5)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地块的相片;

  (6)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数据光盘,光盘内容包括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地块的坐标文件以及上述5项材料的电子版,坐标文件参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附录N的格式要求制作。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实地抽查验收确认,实地抽查验收地块不少于项目区拆旧地块总数的10%和拆旧总面积的1/3。具体拆旧复垦验收办法另行制定。验收组对验收确认的项目区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性意见。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超出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如超出部分用于项目区外的耕地占补平衡,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区土地变更调查

  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合格后,当年完成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一)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项目的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的项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拆旧复垦验收通过后即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二)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项目的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的项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区时一并将挂钩周转指标下达给试点市、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每半年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指标使用情况。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应不超过3年。其中,第一年归还不少于挂钩周转指标的20%,第二年不少于40%,第三年归还完毕。挂钩周转指标应在每年到期时间的当月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申请和拆旧地块复垦验收申请,归还面积不得少于实施规划中明确的应归还面积。

  六、加强监管,实现增减挂钩试点全程管理

  (一)项目区未按期完成拆旧复垦任务的处理

  1、试点项目区拆旧、建新无明显进展的,撤销该项目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

  2、试点项目区建新地块已动工但拆旧工作无进展的,撤销该项目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通报批评,相应扣减该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违法用地处理;

  3、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拆旧复垦任务且已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建新的项目区,相应扣减该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责令限期3个月完成复垦任务。仍未完成的,撤销该项目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通报批评,并按违法用地处理。

  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任务完成后,或者项目区按程序撤销且建新区按正常程序报批(即使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而不是周转指标)后,归还扣减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建立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区建设的全程监管

试点县(市、区)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区建设的全程监管,重点对拆旧建新中涉及的周转指标使用、拆旧复垦、补偿安置、权属调整、收益返还和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975号)要求,完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时上图入库,并按月(每月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备。凡是在项目试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一律不再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凡是未进行在线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确认;凡是未落实在线监管的试点单位,将暂停该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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