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组通字〔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经中央批准,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任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

  二、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织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其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的任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审批。

  三、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关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发〔2002〕7号及组通字〔199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体制,维持现状不变。

  六、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除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按中央有关规办理外,不得新调入工作人员。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做到秩序不乱、交接有序,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整结束后,写出专题报告,报中央组织部和国土资源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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