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清洁能源土地政策及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情况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99号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请就美对我清洁能源政策措施301调查申请应对工作协助提供材料的函》(商公平办便〔2010〕第499号)收悉,根据要求,现就有关土地政策和划拨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能源产业用地审批情况

据初步统计,2004年至2010年,国土资源部审批同意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能源类产业建设项目用地635个,面积19.16万公顷。建设项目名称、面积、批准年份等详见《2004—2010年部审能源项目情况表(划拨)》。

二、关于支持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511号)下发后,我部没有就风电场用地制定特殊优惠用地政策。

三、关于工业用地地价政策与出让金优惠

2009年,为应对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中规定: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同时规定: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调整,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能,为应对宏观政策变化而出台的正常业务措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实施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各地的最低价标准并实施,主要用于指导各市县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防范低价出让土地,不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内容。

附表:2004—2010年部审能源项目情况表(划拨)(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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