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房地产闲置土地查处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28号),依法加快房地产闲置土地的查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查处进度

今年4月以来,各地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出的房地产闲置土地纳人专项整治范围,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清理并依法查处闲置土地,使全国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闲置土地成因复杂,查处协调难度大等原因,房地产闲置土地查处工作进展不平衡,不少地方进展缓慢。对此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按要求加快推进依法查处,组织督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逐宗核实房地产闲置土地现状、时间和原因,逐宗研究处置方案并查处到位;要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原因,商定查处办法,促进查处落实;要对重视不够、查处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检查或约谈,帮助解决问题,促进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抓实见效。

二、严格处置政策,认真解决难题

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必须严格依照法规查处,收回的土地要纳人年度供地计划,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商定解决问题办法基础上,可采取延长并限期开发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置换其他等价现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重新出让等方式处置。对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应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协商及时予以处置。对满10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必须收回重新调整用途或出让。

三、明确工作要求,强化监督监管

以闲置地查处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是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清理不彻底、处理不到位的要限期清查到位,对核查的闲置宗地信息和查处结果没有人网上传的,必须按要求及时补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电发〔2010〕28号文件要求,以省为单位,在7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情况报部,凡是完不成整治任务的,由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在8月中旬前全面查处到位。为了推进专项整治查处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应在7月20日前,向部推荐闲置地、囤地炒地及违规供地建别墅等查处已结案和未结案的各1至2个典型案件,由部汇总研究,7月底前向社会公示通报和挂牌督办,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督促地方政府查处整改。

闲置土地处置完成的政策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应于9月底前报部,部将工作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国土资源部

201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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