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今年,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度卫星遥感监测(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无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未办理用地申报手续即违法占用土地(以下简称“未报即用”)的问题十分突出,在卫片检查的全国172个城市中,未报即用违法用地9933宗,面积140379.5亩,耕地55956.4亩,分别占违法占地宗数、面积、耕地面积总量的89.39%、60.7%、57.2%,,性质极为恶劣,必须严厉查处。为切实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时间开展未报即用问题的清理和查处整改。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醒地认识未报即用的危害性
近年来,特别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重大决策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与调整、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保障各地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但是,不少地方单位借口应对金融危机、无视党纪国法,非法擅自批地用地,扰乱了土地管理法治秩序,妨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全面清查未报即用情况,要全面摸清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中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认真、从快、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建设用地监管制度。
二、清查整改的范围和内容
各地要对本辖区内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发现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进行清查整改,主要内容是:
(一)清查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案件。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要逐宗进行登记和查处,特别是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违法用地,要专项注明,严肃处理。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172个城市要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卫片监测区域、时段以外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继续进行清理查处。
(二)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案件。对清查出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行为,已下达处罚和处分意见的,要核实有关案件的定性、适用处罚依据是否准确,是否依法依规提出处分建议,处罚决定和处分人员意见是否落实,对已立案尚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抓紧落实处罚、处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尚未立案,又未能自行纠正的,一律应予立案,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向社会公开核查情况和典型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将对各省(区、市)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整改和查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未能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要进行通报,并在有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违法用地情况、用地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促进整改查处工作。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也要选择一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各省(区、市)要集中力量加快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整改和查处,对清查出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必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和查处工作。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清查和整改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报即用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发出纠正或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该地区限期整改。
三、清查整改工作步骤
未报即用清查处理工作以自清自纠为主,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抓紧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清查整改工作和进度作出具体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查处整改工作。
(二)清查整改。2009年12月31日前,地级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坚持边清查、边处理,对未报即用违规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整理,逐宗落实查处和整改意见,填写《未报即用清查整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会同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汇总各地清查整改结果的基础上,填写《未报即用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会同省级监察机关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省(区、市)应于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并将曝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三)总结报告。清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认真进行总结,共同起草清查处理工作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同步提出督察区域内未报即用清查处理情况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两部汇总全国情况后,向国务院报送清查处理情况报告。
四、清查整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此次专项清理由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共同组织开展。两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构,由两部有关领导、司(局)组成,具体实施对专项清理工作和政策的指导。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处理;确定直查的重大典型案件,要联合进行查处。
(二)及时跟进指导查处整改工作。在推进清查处理工作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组成联合检查组,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行为。2009年12月中、下旬,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查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清查整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沟通配合,确保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确保整改查处到位。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于难以处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认真落实土地执法责任,对压案不查的,将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在查处的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深入分析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原因,研究提出对策,促进建设用地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四)切实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作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向督察区域省级政府尽快通报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全力抓好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清查和处理工作。对督察区域内未报即用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和处理,要全程跟踪、实时监督。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地方,要实施重点检查,跟踪督促落实。
附件1: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清查整改情况登记表
附件2: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2009年11月26日
附件1
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清查整改情况登记表
地区: 单位:件、亩、万元、平方米、人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类型(用途) | 用地 单位(个人) | 动工 时间 | 建设情况 | 用地面积 | 是否符 合土地 利用总 体规划 | 是否符合供地 政策、 产业 政策 | 是否属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 | 是否 立案 | 是否 结案 | 查处和整改情况 | ||||||||||
在建 | 竣工 | 耕地 | 基本 农田 | 收缴罚款 | 拆除建筑物面积 | 没收 建筑物面积 | 复耕 土地 面积 | 党纪政纪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机关人数 | |||||||||||||
处分 建议 | 落实 | 移送 | 落实 | |||||||||||||||||||
说明:本表县、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2:
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省份: 单位:件、亩、万元、平方米、人
序号 | 地(市、州、盟) | 未报即用 违法用地 | 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 策、产业政策情况 | 立案结案 情况 | 查处和整改情况 |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发现 件数 | 立案 件数 | 结案 件数 | 收缴 罚款 | 拆除 建筑物 面积 | 没收 建筑物 面积 | 复耕 土地 面积 | 党纪政纪处分人数 | 移送司法机关人数 | |||||
总数 | 耕地 | 处分 建议 | 落实 | 移送 | 落实 | ||||||||||||
说明:本表以地级行政区为单位,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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