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违法用地查处整治统计汇总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执法电〔2008〕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统计、总结上报和验收工作,现将有关统计汇总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八类违法用地项目内涵

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粤府电〔2008〕50号)和我厅《关于我省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督导情况的通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8〕217号)中确定的八类用地内涵如下: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是指国家审核、核准的重大项目;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新十项工程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比如高速公路、铁路等。

(二)国家和省政府批准认定的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认定并在已公布名单之列的各类园区,包括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

(三)重点民生工程是指政府规划并组织实施关系到民众生活的重点工程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及因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地质灾害由当地政府统一紧急安排的搬迁安置用地等民生工程。

(四)重点公共设施是指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重点公共性、服务性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公园、市政道路等工程项目。

(五)百日行动期间清理出的允许补办手续的项目用地是指在2007年9月至12月开展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允许补办手续的项目用地。

(六)答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宅基地是指个别村民未经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占用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基本农田除外)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面积不超规定标准的宅基地。

(七)经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是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的有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

(八)兑现政府以往已合法批准征地承诺安排的留用地是指征地项目已经依法批准,政府承诺按规定安排但尚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留用地。

二、有关指标项目的内涵

(一)15号令规定的15%指标核算口径。15号令规定的15%是指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实际发生的合法用地和实际发生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本次报年度计算时间为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

(二)立案率是指违法用地立案件数与违法用地发现件数的比率。所有的违法案件都必须立安,包括八类违法用地。

(三)查处率是指违法用地查处件数与违法用地立案件数的比率。

(四)结案率是指违法用地结案件数与违法用地立案件数的比率。八类违法用地按规定已作出处理的,可视为结案统计。

(五)违法用地面积下降率是指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违法用地总面积(扣除城前五类违法用地面积)减去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违法用地总面积(扣除上述前在类违法用地面积)的差与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违法用地面积(扣除上述前五类违法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报表的具体要求

(一)本通知所附宗地明细表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填写并盖章后,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上报;查处整治汇总表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填写各组(市、区)数据后盖章上报。盖章表格须有填表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名,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各地的上报数据要与之前上报我厅的数据原则保持一致,上报数据需要修改的,必须出具详细的书面说踢材料,并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

(三)本通知所附表格请各地认真填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如果部九次和省四次卫片核查发现的违法用地面积明显超出各地自查上报的违法用地面积的,将对有关市、县(市、区)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各市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此次查处整治行动总结连同本通知附表的盖章纸件,以市办名义上报我厅,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gdzfjc@gdlr.gov.cn。有关类违法用地及指标项目的内涵只适用于今年我省集中开展的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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