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2013〕8号

各镇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花都中轴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和征地拆迁实施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1〕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征地拆迁范围涉及狮岭镇石岗、罗仙、长岗、东边、杨一、杨二村;新华街三东村;花山镇平山村、平西村用地。以具体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本方案只适用于花都中轴线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及石岗、罗仙村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地补偿办法

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新华街:耕地10万元/亩,养殖水面11万元/亩,园地8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5万元/亩。

狮岭镇、花山镇:耕地8万元/亩,养殖水面9万元/亩,园地6.16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4万元/亩。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依据种植规格和土地面积计算,各种青苗补偿费已包括搬迁费和周边围栏、棚架、水井、粪池等除房屋以外其它用于耕作的所有配套设施费用。

一、林地、山坡地上的杉树、松树、桉树、竹等杂树,最高补偿4000元/亩。

二、水稻、蔬菜、养殖水面、花椒、罗汉果、风景草、药材、果苗、树苗、绿化树、花卉、盆景、花生、番薯、香蕉、大蕉、桃花、甘蔗、木瓜、菠萝、草莓、桑果、西瓜、玉米、枇杷、三华李、番石榴、柑、桔、橙、石榴、菩提子、乌白榄、青梅、青枣、沙梨、柿子、柚子、火龙果、杨桃、黄皮、芒果、蒲桃、人参果等青苗补偿30000元/亩。(养殖水面的补偿已包括推塘费2000元/亩)。独立养殖水面部分被征收的,剩余部分补偿3000元/亩。

三、符合种植规格标准的龙眼树和荔枝树,以离地50公分高度的树干周长确定补偿标准。

(一)树干周长10公分以下(不足10公分),每亩种植60棵以上的补偿15000元/亩。

(二)树干周长10公分以上不足25公分,每亩种植50棵以上的补偿30000元/亩。

(三)树干周长25公分以上不足45公分,每亩种植40棵以上的补偿40000元/亩。

(四)树干周长45公分以上,每亩种植30棵以上的补偿50000元/亩。

第六条 迁坟补偿标准

按花府办〔2011〕19号文执行。

第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补偿办法

根据《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按通过公开摇珠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三章 拆迁补偿办法

第八条 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办法

一、三层半以内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框架结构房屋:一等1500元/平方米,二等1400元/平方米,三等1250元/平方米,四等1150元/平方米,五等95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混合结构房屋:一等1350元/平方米,二等1250元/平方米,三等1050元/平方米,四等85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三)红砖墙、瓦顶房屋600元/平方米。

(四)“金包银”墙、瓦顶房屋550元/平方米。

(五)土墙、混砖墙、瓦顶房屋500元/平方米。

二、三层半以上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框架结构房屋:一等1000元/平方米,二等900元/平方米,三等800元/平方米,四等700元/平方米,五等6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混合结构房屋:一等850元/平方米,二等750元/平方米,三等650元/平方米,四等55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三、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未建到三层半的,按照500元/平方米补偿其未建到三层半的面积部分。

第九条 简易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办法

一、红砖墙瓦顶:平均高度2.5米以上(含2.5米)的400元/平方米,平均高度2.5以下的300元/平方米。

二、泥砖墙瓦顶:平均高度2.5米以上(含2.5米)的250元/平方米,平均高度2.5米以下的150元/平方米。

三、红砖墙石棉(星铁)瓦顶:平均高度2.5米以上(含2.5米)的200元/平方米,平均高度2.5米以下的150元/平方米。

四、星铁瓦棚:100元/平方米。

五、竹木油毡棚:60元/平方米。

六、民宅飘檐、飘板和行李架,瓦木结构的10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结构的200元/平方米。

七、围墙按照结构、厚度和装饰程度,标准如下:

(一)18厚围墙:双面贴条形砖或马赛克的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单面贴条形砖或马赛克的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已扇灰的最高不超过180元/平方米,未装饰的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

(二)12厚围墙:贴条形砖或马赛克的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已扇灰的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未装饰的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

八、水井:3000元/口。

九、水泥地:80元/平方米。

十、化粪池:400元/立方米。

十一、纯基础:

(一)框架结构基础:50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基础:400元/平方米。

第四章 村民住宅安置办法

第十条 安置原则

经认定的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每栋(块)按计算面积(认定面积×0.7)的三层半安置。

第十一条 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类型的认定

纳入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认定类型的包括:

一、有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二、历史遗留的村民住宅。

第十二条 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属有证的村民住宅。

(一)住宅建基面积≤证载用地面积

认定面积=证载用地面积

(二)住宅建基面积>证载用地面积

认定面积=住宅建基面积

二、属有证的村民宅基地。

认定面积=证载用地面积

三、属历史遗留的村民住宅。

认定面积=住宅建基面积

第十三条 安置面积(安置指标)的计算

安置面积(安置指标)=认定面积×0.7×3.5

第十四条 安置方式

一、实物安置。

(一)安置房认购。

被拆迁人以1000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的普通装修)的优惠价按建筑面积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被拆迁人按安置指引,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确定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每户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当余下面积不足购买最小户型房屋面积时,按照5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认购安置面积为375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40+110+60+60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5平方米以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货币安置。

放弃全部或部分安置指标的,按其放弃的安置面积以5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放弃部分安置指标的,其剩余安置指标必须符合安置区住宅户型面积要求。

第十五条 五保户的安置标准

由村社按照一户一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认购安置房,认购后统一由村社安排五保户入住,安置房产权归村社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 以上涉及的安置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五章 临迁补贴办法

第十七条 搬家补贴

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进行补贴;非农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

搬家费按两次(搬出、搬入)计算,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户。

第十八条 租房补贴

在安置区第一套安置房未交付前,采取临迁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为:

一、计算标准。

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户每月1600元计算;非农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二、发放方式。

(一)选择实物安置的,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每季度提前发放。发放期限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交付房屋拆除之日起,至交付第一套安置房3个月截止。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

1.放弃全部安置指标的,按本条第一款的标准计算12个月作为补贴全额,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交付房屋拆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放弃部分安置指标的,与选择实物安置的待遇一致。

第十九条 村民住宅出租经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村民住宅出租用于住宅、厂房、商铺的。

二、补贴标准:

(一)营业中,且在2013年10月20日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二)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2013年10月20日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4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三)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二十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按户计算,本行政村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界定子弟是否在校就读,以学校证明和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为准。

小学生交通补贴每季度提前发放。发放期限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交付房屋拆除之日起,至交付第一套安置房3个月截止(寒暑假各停发一个月)。

第六章 安置区建设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选址

安置区原则上安排在中轴线项目红线范围内,各村的安置区位置详见规划图。

第二十二条 安置模式

采取先拆迁后安置方式,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被拆迁人以优惠价格认购。

第二十三条 安置区的建设标准

一、楼型与面积。

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0、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

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村委会办公楼、饭堂、卫生站、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等。

三、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

安置区配建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

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采用木板门和铝合窗;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五、祠堂。

结合原祠堂情况综合统筹后进行迁建。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的建设时间

安置区实行分期建设。

一、第一期按每户一套的标准先行动工建设,从安置区一期用地完成青苗及地上物补偿、土地交付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二、第二期在完成土地交付、房屋征拆、安置房认购工作,并根据认购报名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方案后动工建设;从安置房认购报名工作全部结束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历史遗留天贵北路拆迁安置问题解决办法

按天贵北路拆迁公寓安置原方案执行,在中轴线拆迁安置中统筹安排,并优先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物业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村负责统筹物业管理。

第七章 留用地和集体物业安置办法

第二十七条 留用地安置

一、选址。

本项目新征集体土地(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产生的留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中轴线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的规定,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最终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

三、安置方式。

按中轴线规划,安排留用地给村集体按规划建设要求使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物业的补偿安置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

(一)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涉及拆迁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原则上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在异地安排相同面积的工业用地。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

(一)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涉及拆迁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土地补偿。土地视为新征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面积。

第二十九条 村社集体原有公建设施处理办法

通过面积置换的方式,在安置区内解决村社集体原有公建设施(主要包括村社办公用房、卫生站、饭堂等)问题。

第三十条 留用地和有合法产权集体建设用地经营补贴

一、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征地合同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二、被征用的有合法产权集体建设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征地合同之日起计算,至签订用地货币补偿合同或取得异地安排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第三十一条 经济社集体经济总收入保障办法

政府负责保障征拆后经济社集体经济总收入不低于征拆前水平,对低于征拆前水平的,由政府保底。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拆迁人在2013年12月20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合法合理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户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2014年1月10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合法合理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2014年1月10日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2013年12月20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免费赠送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二、被拆迁人在2014年1月10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三、被拆迁人在2014年1月10日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每户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四、放弃已取得停车位的,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涉及户的界定详见计户原则(附件2)。

第三十五条 安置楼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自2013年6月25日零时起,被拆迁人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果树青苗,不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征地拆迁人不办理补偿登记、拒签(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有产权纠纷未能解决的,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征地拆迁实施人和被征地拆迁人所在村、社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征地拆迁。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相关镇(街)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地村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把这项工作办好,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细则或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方案由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2.计户原则

附件1:

房屋等级标准

  一、框架结构

一等:外墙有装饰,内墙面、天花及楼地面有装饰,门窗采用铝合窗,镶板或夹板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二等:内墙、天花及楼地面有装饰,外墙无装饰,门窗完整,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三等:外墙有装饰,内墙、天花及楼地面无装饰,未安装水电及排水设施。

四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内墙面、天花及楼地面未抹水泥砂浆,未安装门窗,未安装水电及排水设施。

五等:仅浇筑框架部分。

二、混合结构

一等:套用框架结构一等装修标准。

二等:套用框架结构二等装修标准。

三等:套用框架结构三等装修标准。

  四等:套用框架结构四等装修标准。

附件2:

计户原则

  一、通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合理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农业户

农业户是指自2013年6月25日零时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常住户。

(一)一家有一个或多个儿子,父母必须与至少一个儿子组合计户。其中有一个或以上儿子在2013年6月25日零时前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1991年6月24日24时之后出生),父母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组合计算一户,其余在2013年6月25日零时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即1991年6月24日24时之前出生)的儿子独立计户。

(二)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三)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四)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五)一户有多处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非农、华侨户

(一)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一)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农业户口待遇的,按农业户口计算。

  (二)计户后的户成员中既有农业人口也有非农人口的,在计算搬家补贴、租房补贴时,可选择农业户或非农户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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