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从化市“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从化市“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从府办〔201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从化市“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从化市“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和关于印发从化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从府〔2010〕25号)等“三旧”改造政策,根据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1〕1号)和《印发〈 “三旧”改造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审批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64号)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抓省和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机遇,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作为当前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拓宽建设用地空间和保障发展用地,统筹解决历史留用地欠账问题,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要求,摸清我市“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中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宗地情况,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有关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严格按照广州市政府部署要求,力争在2012年3月前完成全部用地的勘测定界、违法用地处罚、用地权属确认、改造方案编制、资料整理等报批前期工作,在2012年3月底全面完成涉及历史用地手续的报批和办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

(一)我市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地块中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本方案办理。

(二)“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应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

(三)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得按本方案规定办理完善用地手续。

四、时限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一)根据粤府〔2009〕78号文精神,省政府明确要求完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

(二)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于2011年12月30日前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未上报“三旧”改造方案的,由市政府统筹在2012年3月31日前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五、实施办法

为确保有序、高效开展我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分以下四种方式推进:

(一)直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经所在镇(街)核实并由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用地单位可按照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578号)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权属确认手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认手续(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二)完善征收手续

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了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经所在镇(街)核实并由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用地单位可申请完善征收土地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操作流程详见附件5)。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第六点第(十八)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且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经所在镇(街)核实并由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应予兑现;无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指标不足的,应按规定程序调剂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一并改造的除外)(操作流程详见附件6)。

(四)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历史用地,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上报“三旧”改造申请的,由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或经产权人同意,市政府可在2011年12月30日前纳入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流程详见附件7)。涉及办理征收手续的,参照本方案第五点第(二)款规定执行。

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用地优先用于兑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优先纳入旧城或旧村改造,与其一并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剩余的用地由市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安排,用于本市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市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六、实施步骤

(一)项目实施(2011年12月-2012年3月)

1、提交申请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各镇(街)根据前期“三旧”改造用地摸查的结果,指导和督促项目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城乡更新改造办提出改造申请,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成。

2、办理勘测定界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各镇(街)根据前期“三旧”改造用地摸查的结果,指引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勘测定界手续,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办理完成。

3、办理项目规划情况资料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各镇(街)指引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规划局申请出具该地块的规划情况资料,市规划局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出具项目的规划文件。

4、落实违法用地处理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各镇(街)指引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违法用地处理手续,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于2012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成。

5、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各镇(街)指引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于2012年2月20日前办理完成。

6、编制初步改造方案、收集资料上报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审核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和各镇(街)根据上述情况,同步指导、督促前三类项目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初步改造方案编制工作,并按照《“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收件清单》(详见附件8)备齐相关材料,于2012年2月29日前上报市城乡更新改造办。

7、上报广州市“三旧”办审核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审核各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申报材料于2012年3月15日前上报广州市“三旧”办审核。

(二)直接确权和统筹实施(2011年11月-2012年3月)

1、办理勘测定界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根据摸查的结果,组织测量公司办理勘测定界手续,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成。

2、落实违法用地处理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指引各镇(街、园区)办理违法用地处理手续,该部分费用由市政府统筹支付,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于2012年1月15日前办理完成(直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不需要进行违法用地查处)。

3、办理规划情况资料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指引各镇(街、园区)向市规划局申请出具该地块的规划情况文件,市规划局应积极配合,于2012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成。

4、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阶段

市城乡更新改造办指引各镇(街)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于2012年2月23日前办理完成(市政府统筹部分如果已经取得集体所有权证的用地,不需要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5、编制初步改造方案、收集资料上报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审核阶段

各镇(街)根据以上情况,组织编制辖区内市政府统筹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初步改造方案,并按照《“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收件清单》(详见附件8)备齐相关材料,于2012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城乡更新改造办。

6、上报审核阶段

参照《印发〈“三旧”改造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审批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64号),我办将于2012年3月7日前上报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核,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请示市政府批复(直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不需要办理)。

七、加强领导

市政府专门成立从化市“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和各镇(街、园区)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更新改造办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国土房管局和规划局的分管领导担任。各镇(街、园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市监察局、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市发改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和各镇(街、园区)要成立专责机构,专人专职专岗负责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开通绿色通道。

八、绩效考核

(一)建立“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各镇(街、园区)和职能部门开展“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二)市城乡更新改造办每月统计各镇(街、园区)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九、工作分工

(一)市城乡更新改造办

1、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逐级呈报省和广州市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完善历史用地审批手续。

2、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历史用地勘测定界工作。

3、负责指导各镇(街、园区)开展市政府统筹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

4、负责审查改造宗地是否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

5、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

6、协助指导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改造方案。

7、负责指导各镇(街、园区)或用地单位编制改造方案及开展有关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并进行审核。

8、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各项工作费用。

9、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镇(街、园区)

1、各镇(街、园区)是本辖区“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的责任主体。

2、负责协助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开展本辖区内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的摸查统计、分类和勘测定界工作。

3、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市政府统筹完善用地手续工作,以批次用地形式组织上报。

4、负责发动并指导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方案要求编制改造方案及开展申报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查。

5、负责审核涉及完善征收手续地块的历史用地和征地补偿等情况。

6、负责协助用地单位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并组织进行申报。

(三)市国土房管局

1、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确认历史用地情况。

2、负责开展历史违法用地处理、历史用地权属确认,协调办理勘测定界等工作。

3、负责提供各村留用地指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资料。

(四)市规划局

1、负责审核改造地块的城乡规划情况。

2、负责组织出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文件。

(五)市发改局

负责审核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产业用地政策。

(六)市监察局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进行全程的廉政和效能监察。

(七)市财政局

负责市政府统筹完善用地手续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指导和协助筹措工作所需资金。

(八)其他职能部门

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和市林业局结合其单位职能,审查完善手续用地是否符合政策。

十、资金安排

“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主要涉及违法用地处罚、勘测定界和相关图件出图费等费用。

(一)以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的费用由项目主体自行安排。

(二)市政府统筹完善用地手续涉及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

(三)市政府统筹完善用地手续后,具体项目实施改造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供应时将这笔费用列入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开发成本(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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