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从府〔2014〕22号

  为加快推进从化副中心城市建设,有效遏制我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土地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本通告印发前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属于在农村宅基地或在已经取得批准的用地上建设、且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建设者应迅速到有关部门完善手续;对经审查属违反城乡规划不能补办手续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属于违法用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建设者必须尽快予以拆除或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恢复土地原貌。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仍在建或新开工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和自行拆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支持、包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干扰、妨碍、阻挠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务。

  三、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四、自来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

  五、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办厂、经商或出租等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博取征地补偿。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改正或参与、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的规定从严查处,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职能部门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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