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从化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从化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从府〔2010〕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我市可持续发展。“三旧”改造政策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方面实现了“突破”,是破解土地资源瓶颈、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思想认识,  切实增强抓好“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

对申请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列入;对已列入“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执行好既定的政策措施。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要确保“三旧”改造政策不被滥用,保障“三旧”改造政策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三、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

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以“结构升级、集聚发展、分类引导、节约集约”为导向,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尽快编制完成我市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范围、规划功能和具体设计条件,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提高用地产出效益。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订全市“三旧”改造近、中、远期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参与“三旧”改造

政府是“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在规划、计划等方面的统筹引导,统一组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三旧”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方针,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村社集体和市场主体等共同参与的多元投资体系,通过土地出让收益返还、限期搬迁追加补偿、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营造富有吸引力的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积极用足用好政策,严格控制政策的适用范围,优先保障公益用地,优先考虑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改造主体,优先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三旧”改造项目。

五、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建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作为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机构,以及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常设性工作部门,负责集中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和组织实施等。各镇(街)相应成立“三旧”改造机构,负责本镇(街)“三旧”改造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三旧”改造工作纳入效能监察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三旧”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塞责的依规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按照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三旧”改造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营造有利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从化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旧城更新改造

(一)改造模式

1.成片重建改造模式。对危破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重建改造。

2.零散改造模式。对零散分布的危破房或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住房,可结合街区综合整治,采取修缮排危、立面整饰等多种方式予以改造。

3.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应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抢修为先、合理利用、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按照文物等级分类进行修缮,按照“重在保护、弱化居住”的原则,参照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动迁、疏解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居住人口。

(二)资金筹措方式

1.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为主体,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原则上由市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回笼资金。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有效控制拆迁、开发风险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将拆迁及拟成片重建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2.零散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零散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业主负责修缮改造,其中直管房修缮改造和街区公共设施整治费用由市政府出资,与直管房难以分割的私房修缮改造费用市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

零散改造项目的私房业主愿意搬迁的,可适用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3.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项目中,已纳入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按照成片重建改造规定筹措改造资金,其余项目按照零散改造规定筹措改造资金。

4.财政资金扶持和平衡政策。市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安排旧城更新改造资金投入。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由市政府在全市内实现改造资金统筹平衡。

5.更新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改造奖励、套型面积补贴和搬迁奖励。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

2.实行多种补偿安置方式。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3.多渠道筹措安置房源。改造实施主体应按照“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安置社区。在安置社区建设过渡期内,应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存量房源,包括收购适配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动迁居民选择安置。

4.实行“阳光动迁”。旧城更新改造实行事前征询制度,开展两轮征询,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使其真正成为旧城更新改造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

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5.明确动迁实施主体。市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承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动迁工作,着力提高动迁队伍服务水平和动迁效率,建立科学动迁机制,规范动迁工作。

6.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对于两轮征询后少数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依法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采取行政强制执行依法生效的行政裁决决定,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最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旧厂房改造

(一)国有用地的改造

1.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造:

(1)自行改造,补交地价。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在符合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

方式一: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方式二: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

方式三:改作商业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收益支持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资金拨付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方式二: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5%计算补偿款,资金拨付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费用,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负责房屋拆卸、土地平整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

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15%追加补偿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10%追加补偿比例;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5%追加补偿比例。

(3)公益征收,合理补偿。

原址用地中规划控制为绿地、道路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按同地段规划1.5(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资金拨付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15%追加补偿;在2011年底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10%追加补偿;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5%追加补偿。

方式二:按原用途评估价加工业基准地价奖励计算补偿款。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价格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按资产折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管理费用等纳入补偿范围,并给予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00%的奖励。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60%追加补偿;在2011年底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30%追加补偿;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20%追加补偿。

(4)市场主体,收购改造。

在符合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改造用于除商品住宅开发之外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定改造方案,经市国土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综合,由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容积率调整、改变用地性质和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参照自行改造的方式执行优惠政策。

2.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批准可临时用作除商品住宅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但原址用地的使用性质不作改变,临时使用期限暂定5年,并按规定补交临时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将来仍符合自行改造或公开出让条件的,仍可按自行改造和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改造。因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需征收企业土地时,可按公益征收方式进行改造,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开展征收工作。

3.纳入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且不具备独立开发的旧厂房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公益征收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4.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不符合历史用地登记确权),且土地实际使用人已与农村集体或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的,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由土地实际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后,按上述1的四种方式进行改造。

(二)农村集体用地的改造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或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造:

(1)自行改造。

方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规划自行改造用作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土地的,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发生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方式二:集体旧厂房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其中与旧村连片改造的,可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

集体旧厂房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后,如改造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且不与旧村一并改造的,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公开出让。

土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出让成交价格的80%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村庄整治、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3)依法流转。

集体旧厂房用地可依法流转后由其他主体进行改造。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后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4)依法征收。

集体旧厂房用地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由政府依法征收,并按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符合条件的可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上述1的四种方式进行改造。

3.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违法用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市留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三、旧村庄(含城中村)整治改造

(一)全面改造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旧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1.总体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编制完成本区域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旧村庄全面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经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完善征收土地手续的,需由市国土部门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改造主体

全面改造原则上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根据经村民同意并由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的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运作方式

全面改造项目立足于市场运作,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

4.土地利用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2)全面改造项目采取土地公开出让融资模式的,可以实行现状出让。

(3)全面改造的旧村土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用作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4)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中心城区、各镇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房地产用地转让时,按规定须在市土地房产交易登记所公开交易。

(5)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中心城区、各镇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成立项目公司开展旧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公司需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

(7)全面改造的旧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位于旧村居民点范围内、一定面积的水面、绿地可按照城市人工水面、绿地确定地类。

(8)全面改造的旧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5.财政支持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融资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的改造成本部分,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先行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全面改造项目未实行土地公开出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融资自行改造的,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适当延期,但须在两年之内缴清。

(3)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未来5年全面改造项目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的60%支出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市政府可用于旧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二)综合整治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电力、电信和有线电视电缆“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综合整治项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融资开发为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留用地管理政策和经80%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通过旧厂房、旧商铺等低效空闲存量土地升级改造,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自主进行综合整治招商融资。

未纳入全面改造计划的村,村民自愿进行全面改造的,经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补充纳入全面改造计划。

涉及局部拆建的综合整治项目,经市城乡更新改造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适用全面改造项目的政策。

四、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旧城更新改造、旧厂房用地处置以及旧村庄(含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三旧”改造范围

     2.用地手续的完善

     3.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4.分散土地的归宗处理

附件1:

“三旧”改造范围

  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分散、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村庄。

附件2:

用地手续的完善

一、确权

经市政府认定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下列条件的土地可以申请确权:

1.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确权的,用地行为必须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前,必须在《从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划定为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在《2006年从化市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已为建设用地。

2.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申请确权的,使用权人必须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且用地行为必须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必须在《从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划定为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在《1989年从化市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已为建设用地。

二、完善征收手续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旧村庄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在符合下列条件情况下,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1.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2.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同意。

4.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二)市政府为主体申请完善征收手续,须组织制定改造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情况、拟改造情况等内容,具体如下: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所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权属、登记情况。如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现有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

5.土地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

三、完善供地手续

  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附件3: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处理方式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且不涉及征收的,农用地转用及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批准改造方案时一并审批。

(三)“三地”为集体土地,需办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批次报批方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请示中并说明该地块属于“三旧”改造的“三地”且一并纳入改造范围。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四)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涉及的“三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市政府应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予以说明,一并上报。

附件4:

分散土地的归宗处理

  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可以对“三旧”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相邻多宗地块进行收购改造。其收购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市国土房管局可依市场主体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进行合并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即:同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不得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合并归宗。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提交土地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照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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