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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