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加强耕地垦复基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字〔1987〕038号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县国土局,各地区行政公署国土处:

去年十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拼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一项经过充分调查,长时间酝酿,认真研究做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决策。几个月来的事实证明,凡是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办法》的地方,不仅有利于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而且对于确实需要占用而减少的耕地,也可以得到垦复的必要资金。这就确保了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从根本上保护农业的基础。各级国土部门的领导,对此必须要有一个足够的、统一的认识,排除阻力和干扰,坚决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政府关于缴纳耕地垦复基金的办法,认真做好耕地垦复基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市、地、县无论谁,无论哪个单位和部门,也无论什么情况都无权减免耕地垦复基金。需要减免的,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范围,经省国土厅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办法》规定执行,擅自减免耕地垦复基金的,一律无效,必须补交。凡违反《办法》规定,对耕地垦复基金该收的不收,该上缴而不上缴的,都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国土部门在收取耕地垦复基金后,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坚决禁止挪用或转移,必须保证把耕地垦复基金全部用到耕地的垦复上。要抓紧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耕地垦复计划。

各地必须认真执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耕地垦复基金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做到,在收缴耕地垦复基金时,国土部门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三联单据,交由用地单位到农业银行交款,然后根据银行收款单据给予办理划拨建设用地和填发土地使用证。县(市)国土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十天按规定的上交比例,分别直接上交汇入省、市(地)国土部门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专户,同时填报“XX县(市)X月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报表”(附后)。省、市(地)、县(市)国土部门在每季终了后十五天将应缴纳的耕地垦复基金分别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帐户。作代管资金处理。

省的耕地垦复基金帐号已于去年底寄给各市(地)县国土局(处)。据反映,还有些地方没有收到,现随文附后,请按帐号汇款。

附件:1、省耕地垦复基金帐号

帐户:广东省国土厅

开户银行:省农业银行营业部

帐号:68-594008

2、XX县X月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报表

广东省国土厅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

    县(市)  月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数量

分类

占用耕地(亩)

应缴纳基金

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基金(元)

实收得基金(元)

总额(元)

平均(元/亩)

小计

应上交市、地

应上

交省

合计

 

 

 

 

 

 

 

全民单位

建设用地

 

 

 

 

 

 

 

集体单位

建设用地

 

 

 

 

 

 

 

个人建房

用地

 

 

 

 

 

 

 

其中农民

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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