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测党发〔2011〕31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现将《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

2011年11月22日

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党组和机关各司局、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和测绘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国家局党组对国家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是国家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及局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分工、推进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局机关各司局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司局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司局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处(室)及其处(室)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国家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抓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从加强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采取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的具体措施。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向分管局领导及纪检组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分管领导及纪检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国家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做好工作部署和安排。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从加强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采取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具体措施。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活。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负责向国家局联系本单位的领导及纪检组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国家局联系领导及纪检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一)各级党组(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要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二)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具体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具体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人事部门配合。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三)各级党组(党委)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要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要向国家局党组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廉政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国家局党组巡视组要依照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人事部门办理,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国测党字〔20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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