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附件1),请贯彻执行。为保证迎检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并贯彻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9号,附件2)文件精神,由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检查的结果将直接反映各单位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水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检查。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成立工作小组,责任到人,按照省检查方案的要求,抓好自查阶段的整改工作,全面、逐案清理,查漏补缺,自我完善,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三、各单位务必在5月31日前完成《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局产权地籍管理处,电子文件发送到局政务平台zhensy@laho.gov.cn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
2.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9号)
附件1:
广州市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8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架构
为了做好迎检工作,我市成立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文波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胡 宁 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管理处处长
曾广鸿 市国土房管局测绘管理处处长
秦 锐 市国土房管局法规处副处长
陈伟红 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管理处副处长
成 员:甄少莹 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管理处助理调研员
颜鑫弘 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管理处主任科员
林鲁湘 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马 尚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主任科员
朱成军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主任科员
何惠东 市房地产测绘所部长
汤慧强 市房地产测绘所副部长
朱文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部长
何健琴 市房地产档案馆副科长
黄继欢 市房地产档案馆副科长
二、职责分工
我市接受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的单位包括市国土房管局、增城、从化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房地产档案馆。市检查组和各单位分工如下:
(一)市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组
1.负责制定市的工作方案;
2.负责对各单位检查指导;
3.负责沟通省国土厅,及时汇报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请省国土厅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4.负责汇总全市数据,完成《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5.负责编写和印发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文件选编。
(二)市国土房管局、增城、从化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房地产档案馆
1.按日常土地登记和土地纠纷调处的职责分工,对各自办理的土地登记案件和土地纠纷调处的案件进行自检和整改。
2.整理土地登记案件、土地纠纷调处案件年度目录和档案备检。
3.填写《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撰写工作总结,报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的内容和标准。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新版土地登记系统规范化运作的情况也应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四、工作安排
(一)2011年3月25日前:市检查组制定市工作方案;召开各单位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编写《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文件选编》。
(二)2011年4月30日前:各单位自检。
(三)2011年5月31日前:市检查组到各单位检查;各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提交《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四)2011年6月30日前:市检查组完成全市《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2011年7月31日前:市检查组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数据汇总和工作总结。
(六)2011年8月—10月:迎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的检查。
附件2: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及《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84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现将《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周乐君,联系电话:020—38817315)
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
―、规范化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提高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和检查工作,《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后,各市加大了培训学习力度,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处理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我省于2003、2006、2008年分别组织了全省土地规范化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纠正一些存在的问题。总体上看,我省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登记信息化逐步推进,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登记问题,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我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全面清理查找土地登记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同时,通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了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结调处实践和机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调处机制,推进调处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检查的依据
(一)《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与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26号)、《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57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内容
1.《土地登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
是否组织《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开展了《土地登记办法》及土地登记作用的宣传活动等。
2.土地登记表格和证书使用情况
是否启用新版本土地登记表格;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齐全;是否结合新版本土地登记表格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土地权利证书是否由专人保管发放,证书填写是否规范等。
3.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情况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是否存在附表1所列13种不得办理登记发证的行为。
4.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情况
土地登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有无减少必经程序的做法;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土地登记。
5.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情况
①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归档齐全,是否存在办理登记的要件缺失的情况;
②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公开查询,是否出台了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收费办法;
③土地登记成果是否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6.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
有无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等。
7.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资格证;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是否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8.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情况
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情况,是否成立了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等。
9.土地登记发证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城镇住房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
10.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情况
土地登记是否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土地登记属性信息和图形信息是否建库。
11.有关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有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件。
12.有关土地登记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情况。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现状和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2关于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的具备情况。
3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上报制度建立、热点案件处理等情况)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规范化建设和调解作用发挥情况。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检查方式及工作安排
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主要通过市、县自查整改、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内部互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抓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查整改工作。
(一)自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厅的检查方案逐项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
(二)互查阶段(6月底完成)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本辖区内的县(市、区)进行互查和交流。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整改。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务必在2011年7月10日前,将《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见附表2、附表3)及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抽查阶段(8月—10月)。在市、县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省厅将组织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并迎接省际互查和国土资源部的重点抽查。
五、几点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本次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要成立检查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抽调力量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2.对已办理的土地登记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化检查,逐宗清理土地登记档案。对违规办理的土地登记,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不规范的登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完善;对残缺不全的宗地档案应当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逐宗逐件予以补齐。
3.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部署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其中检查的主要内容的第2、3、4项和第5的①作为本次规范化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4.各地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原因,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对土地登记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检查工作的领导,厅成立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涂高坤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副组长:谢自力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处长
王功慧 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张泰文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副处长
侯学平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
成 员:周乐君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调研员
朱石济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副调研员
邵海勇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副主任科员
周 玉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调查规划院工程师
附件:1.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内容及标准
2.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一
3.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二
附件1:
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内容标准
项目 | 内容及标准 |
1.《土地登记办法》贯彻情况 | 1.组织开展《土地登记办法》的学习培训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土地登记办法》 |
2.土地登记表格、证书使用情况 | 1.启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 2.表格填写完整、准确、规范、无漏项 3.不同表格相同内容填写一致 4土地登记簿填写齐全并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土地登记专用章 5.结合新版土地登记表格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6.土地证书由专人领取、保管、发放,证书填写规范,核发手续齐全 |
3.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情况 | 1.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土地登记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权登记。对下列情况不能办理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税费的 (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8)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的 (12)查封登记未解除,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的 (13)其它依法不予登记的 |
4.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情况 | 1.制订并公布统一的收件标准 2.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4.有登记询问程序 5.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受理和审查登记申请材料 6.权属审核无误 7.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等 |
5.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情况 | 1.登记成果归档齐全完整,并对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不存在办理登记的要件等缺失的情况 2.档案资料编制了检索工具,档案保管符合档案管理要求,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3.开展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定出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收费标准 4.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土地登记资料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土地登记资料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和流转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
6.土地登记制度建设情况 | 1.有完善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办事流程及岗位责任制 2.有专门对外服务办公场地,实行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 3.办公人员挂牌上岗,树立良好服务形象,提供详细服务指南 4.登记人员工作态度认真、热情,社会群众满意 5.信访及投诉案件有登记记录、调查意见及处理结果 |
7.土地登记持证上岗情况 | 1.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人员均备有效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2.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
8.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情况 | 1.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和机构数量情况,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人员均具备土地登记代理职务资格证 2.组织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9.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情况 | 1.土地登记实现信息化管理 2.土地登记属性信息和图形信息是否建库 |
土地权属争议调亡组织领导和应急机制建设情况 | 1.组织领导措施落实情况 2.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上报制度建立情况 4.热点案件处理情况 |
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土地权属争议调外工作有序开展情况 | 1.队伍建设有关情况 2.办案经费保障情况 3.规范调处程序有关情况 4.调解作用发挥情况 5.巡视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
附件2:
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一
省(区、市)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
县 级 行 政 区 名 称 | 检 查 宗 地 数 | 不 规 范 宗 地 数 | 其中不规范登记情况(宗地数) | 其中违规登记情况(宗地数) | 已 纠 正 不 规 范 登 记 地 数 | ||||||||||||||||||
登 记 机 关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登 记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依 据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申 请 登 记 资 料 不 齐 | 登 记 档 案 资 料 不 齐 全 管 理 不 规 范 | 未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土 地 登 记 表 格 | 土 地 登 记 表 格 填 写 不 规 范 | 权属 争议 未解 决的 土地 登记 发证 |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尚 未 处 理 或 正 在 处 理 的 土 地 登 记 证 | 未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和 其 它 税 费 的 土 地 登 记 发 证 | 按 照 土 地 价 款 缴 纳 比 例 分 割 登 记 的 土 地 登 记 发 证 | 申 请 登 记 的 土 地 权 利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登 记 发 证 | 无 合 法 用 地 批 准 等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要 件 的 土 地 登 记 发 证 | 对 经 营 性 用 地 没 有 按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等 方 式 出 让 的 土 地 登 记 发 证 | 协 议 出 让 地 价 低 于 出 让 底 价 的 土 地 登 记 发 址 | 违 反 规 划 改 变 用 途 的 土 地 登 记 发 证 | 未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而 设 定 抵 押 登 记 | 异 议 登 记 期 未 经 异 议 登 记 权 利 人 同 意 办 理 变 更、 抵 押 登 记 | 查 封 登 记 未 解 除 办 理 变 更、 抵 押 登 记 | 其 它 违 规 登 记 | ||||
合计 | |||||||||||||||||||||||
附件3
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二
省(区、市)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
县级行政区名称 | 土地登记持证上岗情况(个) | 土地登记代理(个) | 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情况 | 因登记机关错误登记引发行政诉讼或复议情况 | ||||||||
从事登记工作人员总数 | 持有上岗证书总人数 | 在岗人员中持证人数 | 未持证上岗人数 | 上岗人员继续教育人数 | 持有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人数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数 | 实现土地登记信息化管理的机构数(个) | 行政诉讼或复议数量(件) | 败诉数量(件) | 赔偿金额(万元) | ||
行政编制人数 | 事业编制人数 | |||||||||||
合计 | ||||||||||||
说明:1.持有上岗证书总人数:是指本单位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的总人数;
2.上岗人员继续教育人数:是指2003年2月至2010年12月上岗人员中累计继续教育培训人数;
3.持有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人数:是指本单位取得全国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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