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修改设计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个人):
为维护规划行政审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效率,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凡经我局批准报建或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设计。请各建设单位和个人注意,设计不成熟的,不要匆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确实需要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作出修改的,应先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办理该工程的建筑设计图纸的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方给予办理更换报建设计图手续。咨询中心所定的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2〕285文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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