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

粤府函〔2007〕127号

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7〕23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契税实施方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规定,适用于在异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即:凡是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在当地或异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均可按规定免征契税。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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