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组字〔2007〕2号


各地级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粤组字〔2004〕8号)及粤机编〔2004〕29号、粤办发〔2005〕27号等有关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下发后,总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地级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推进了依法行政,强化了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但有的地方和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工作的统一协调,地级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长、队长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任免,为同级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二、严格执行《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粤组字〔2004〕8号)的规定,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任免,任免前应征求地方党委和纪委的意见。

三、地级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除任免工作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负责外,干部管理的其他工作仍由地方党委负责,包括后备干部管理、培训教育、档案、工资调整、出国(出境)政审、退休等管理事项。

四、地级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任期与同级人民政府任期一致。政府换届时,地方党委应将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纳入统一考虑。地方党委所推荐交流任职人选,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考察后按程序任免。

五、地级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界限执行地方党委规定的统一标准。当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时,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作其他安排或办理退休。

六、对选拔任用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工作的举报,由上一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共同进行调查、处理。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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