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否安排留用地问题的复函
粤国土资利用函〔2013〕2203号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否安排留用地的问题的请示》(茂国土资请〔2013〕2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我省目前未出台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需安排留用地的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