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珠区委办公室、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海珠湿地征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
海委办〔2013〕24号
各街、局、公司,区各部、委、办和直属单位,相关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社:
海珠湿地实行“只征不转”的国家政策,海珠湿地征地留用地规模大,涉及被征地联社、经济社的长远发展、产业升级、社员生计,为此,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表决同意
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涉及全体社员群众长远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后,将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表等进行公示,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街道。
二、街道必须加强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的指导监管
街道牵头协调区国土、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对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涉及的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环保要求等进行审核。
海珠湿地留用地进入“三资”交易平台前,街道负责对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的会议纪要、交易方案、表决签名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前,街道负责对正式合同文本的年限、金额、收益递增等重要条款是否与“三资”交易流程内容相符进行审核。
签订的合同经向社员公示后,报街道归档备查。
三、区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
区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审批。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违反规划、环保要求,违反民主程序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
四、海珠湿地留用地必须进入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交易
区纪委、区水务农业局要按照市纪委部署,于今年建成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全面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包括租赁、抵押、拍卖、出售等交易行为)。
五、必须加强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相关经济联社名单
中共海珠区委办公室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曰
附件:
相关经济联社名单
序号 | 联社名称 | 所属街道 |
1 | 三滘经济联社 | 南洲街道 |
2 | 东风经济联社 | |
3 | 龙潭经济联社 | 华洲街道 |
4 | 土华经济联社 | |
5 | 小洲经济联社 | |
6 | 仑头经济联社 | 官洲街道 |
7 | 北山经济联社 | |
8 | 赤沙经济联社 |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