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珠区委办公室、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海珠湿地征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

海委办〔2013〕24号

 

各街、局、公司,区各部、委、办和直属单位,相关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社:

海珠湿地实行“只征不转”的国家政策,海珠湿地征地留用地规模大,涉及被征地联社、经济社的长远发展、产业升级、社员生计,为此,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表决同意

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涉及全体社员群众长远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后,将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表等进行公示,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街道。

二、街道必须加强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的指导监管

街道牵头协调区国土、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对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涉及的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环保要求等进行审核。

海珠湿地留用地进入“三资”交易平台前,街道负责对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的会议纪要、交易方案、表决签名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海珠湿地留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前,街道负责对正式合同文本的年限、金额、收益递增等重要条款是否与“三资”交易流程内容相符进行审核。

签订的合同经向社员公示后,报街道归档备查。

三、区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

区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审批。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违反规划、环保要求,违反民主程序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

四、海珠湿地留用地必须进入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交易

区纪委、区水务农业局要按照市纪委部署,于今年建成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全面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包括租赁、抵押、拍卖、出售等交易行为)。

五、必须加强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相关经济联社名单

 

中共海珠区委办公室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曰

 

附件:

相关经济联社名单

序号

联社名称

所属街道

1

三滘经济联社

南洲街道

2

东风经济联社

3

龙潭经济联社

华洲街道

4

土华经济联社

5

小洲经济联社

6

仑头经济联社

官洲街道

7

北山经济联社

8

赤沙经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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