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4〕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省科学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弹性空间,有力保障了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城乡建设用地。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防止擅自扩大规模使用范 围,根据国土资源部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 /T 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24-2010)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 2010)(以上三级规程均于2010年6月27日发布)的规定,现就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交通水利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具体含义如下:

1、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3、民用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4、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5、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6、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2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7、水工建筑用地: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城镇、村庄及各类开发园区内部的道路不符合上述情形 的,应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使用交通水利用地等非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二、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具体含义如下:

1、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根据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具体分为风景游赏设施用地和风景名胜管理设施用地。

风景游赏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风景观赏、游览、休憩的设施用地,包括游客中心、观景台、旅游标识牌、旅游厕所、休憩站等游赏设施和因景观保护需要而必须建设的项目。

风景名胜管理设施用地是指为游客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

旅游景区内的度假村、宾馆、酒店等主要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设施用地及经营性商品房用地属于商服、住宅用地,应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使用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特殊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3、盐田: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19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