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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电〔2010〕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各地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文)的规定,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工作。对补充耕地项目,特别是各地自筹资金或利用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要按照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足额投入,做足工程,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同时,每个补充耕地项目都要组织竣工测量,实地测出新增耕地面积,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准确性。

二、继续抓好报部备案补充耕地项目核实工作

我省报部备案补充耕地项目核实的结果已于今年1月份上报国土资源部,但是核实工作还未结束,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复核,各地要认真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复核的准备工作。按照各地上报的核实结果,一是对“合格项目”,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清理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文件,整理归档备查;二是对“整改项目”,各地必须认真核实,将新增耕地面积不实或部分不能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测算出来,予以核减,核减结果于2月28日前报我厅;三是对“剔除项目”,各地必须对剔除项目中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进行清理,以用地批文或预挂钩的面积为准,对每个剔除项目中已用于占补平衡面积列表登记并汇总,于2月28日前报我厅;四是各地应对照“二调”图件和实地进行再一次核实,确保每个合格项目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如果还有剔除项目或整改项目,应于2月28日前上报我厅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剔除或整改,真正将我省耕地储备指标中的“水份”挤掉,保证耕地储备指标的真实性。

为迎接国土资源部的复核检查,我厅将于今年3月份组织一次抽查核实。对补充耕地项目较多、本次核实过程中数据变化较大的县(市、区)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核实项目的管理档案和图、数、现场的一致性,本次省级抽查核实出上报数据不准确率超过10%的县(市、区),我厅将责令该县(市、区)整改、重新核实报部备案的补充耕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抽查。

三、做好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工作

抓紧完成2009年度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备案挂钩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以下简称28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中关于备案的要求,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报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在备案系统中进行挂钩。由于我省2009年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多为备案制度实施以前已上报的项目,尚未在备案系统中进行预挂钩和正式挂钩,为确保我省顺利通过2009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检查,各地务必在2月28日前完成2009年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含各地级以上市依法定权限批准的项目)的预挂钩工作,以便我厅正式挂钩。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我厅的统一部署,加紧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备案工作,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管理。据了解,2009年已经验收确认的部分补充耕地项目尚未备案,各地要按照备案工作的要求,尽快将地级以上市下发的验收确认函抄送我厅,并在3月15日前完成2009年验收确认的项目备案工作。对于国家投资、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验收确认后,也应及时报部备案,不能因为部分项目新增耕地不能用于占补平衡而不报备。今后各地要按照288号文的要求,项目经验收确认后及时主动报备,逐步实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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