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大型骨干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现就做好大型骨干企业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过土地调控促进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重要意义。大型骨干企业是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我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中坚力量。土地是各类企业的空间载体,科学有效运用土地调控促进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益,既是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优化土地利用供应结构、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客观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基层、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趋势和用地需求,积极主动作为,以差别化土地政策促进“做强做大”,以精细化管理实现高效服务,保障并促进大型骨干企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脊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优先安排用地规模,有效保障大型骨干企业用地需求。大型骨干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安排用地。确实无法安排的,由各地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并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办理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手续。大型骨干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适用于《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可依法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用地且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占用多划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的,所占用的基本农田从项目所在地多划基本农田中扣除,按占用一般耕地办理用地手续。

三、实行差别化的新增建设用地配置政策,促进大型骨干企业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实施差别化的新增建设用地配置政策。列入省“年度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名单”的大型骨干企业,投资由省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项目,所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省统筹专项安排。大型骨干企业投资省确定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由省、市协调安排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各市要根据重大项目配套产业链关联项目需要,优先安排相关配套项目用地指标。投资其他鼓励发展类项目,由各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实施地价优惠政策,减轻大型骨干企业用地成本。大型骨干企业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属于省确定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压缩超过法定比例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夹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发展研发设计、咨询策划、信息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补缴地价款。大型骨干企业使用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且已建成投产的,经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企业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五、妥善处置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加快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改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所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其他情形应当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可不进行处置方案审批,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的,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以此计算土地租金或转增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

六、用好用足“三旧”改造政策,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我省“三旧”改造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实施“三旧”改造。大型骨干企业开发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属出让土地的可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补交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可补办出让手续。大型骨干企业原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七、探索弹性出让、分期供地方式,提高大型骨干企业用地保障实效。各地可以根据土地用途、产业发展状况和企业经营周期等,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探索采取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建设用地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分期建设的大型骨干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用地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及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八、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土地管理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要求,为大型骨干企业用地开辟绿色通道,特事急办,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取得相关支持但未能按时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的大型骨干企业或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举报。要坚持依法依规,严禁强拆强建、未批先建,严禁侵害农民利益、侵吞国有土地资产,严禁以大型骨干企业为名擅自扩大各项土地管理政策适用范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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