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房地产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国土资地籍函〔2008〕1940号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确定〈房地产权证〉登记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合一的部门; 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分设的,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分设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分设的地区,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均为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权登记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有关土地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有关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要求,单独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应当采用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的,凡涉及土地内容的,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办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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