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市辖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职责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6〕4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市辖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职责问题的请示》(粤府法〔2006〕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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