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近期,在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调查中,发现部分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用地批复后,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公告不规范,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对象的知情权,并对行政复议工作造成不利影响。针对上述问题,省政府已专门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粤府行复〔2014〕67号,见附件),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发布征地公告。为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规范征地公告工作,减少政府行政法律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公告是现行征地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必经程序,对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征地公告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的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切实推进征地信息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二、严格规范征地公告发布机关和发布期限。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厅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曰内发布,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公章。其中,设区市被征收的土地位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公告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曰起45日内发布,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其中,设区市被征收的土地位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十一)条规定,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收到省厅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曰内,同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规定,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合并在征地批准后一次性公告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厅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曰内发布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公章。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省厅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公告手续;按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的,要抓紧拟订征地公告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发布,避免因行政机关内部公文流转影响征地公告发布的时效性。

三、严格规范征地公告内容。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全面、真实地反映征地批复的内容。征地公告发布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征地公告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等内容,确保与征地批复保持一致。

属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须将省厅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公告、张贴。同时,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规定公告期限(起止日期),并载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xx(省厅征地批准文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做好征地公告张贴和证据保全工作。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示。其中,征收村民委员会(或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的,在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张贴公示;征收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在村民小组办公地点张贴公示(村民小组没有固定办公场地的,可在该村民小组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张贴公示。

征地公告一般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张贴。对公告张贴情况要拍照取证,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签字证明,依法进行公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省厅将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实地检查,定期对各地征地公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市、县立即整改纠正,并由厅领导约谈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附件:《行政复议意见书》(粤府行复〔2014〕67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行政复议意见书

粤府行复〔2014〕67号

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杨进芬不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你厅作出的《关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办201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656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省人民政府经审查已决定驳回申请人杨进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就本案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做好的善后工作,向你厅提出如下行政复议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涉案批复后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清府〔2012〕126号)中,将国有土地6.1067公顷错列为征收土地面积,与涉案批复中“将位于清城区东城街办的国有土地6.01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表述并不一致。本府近期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时有发现征地公告未全面、如实地反映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以下简称“征地批复”)内容的情形,例如在粤府行复〔2013〕610号行政复议案中,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错列农用地转用面积为征收土地面积;在粤府行复〔2013〕752号行政复议案中,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漏列了本府批准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批复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知晓,公告是否规范、全面、其实,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对象的知情权,也对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部分发布公告的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法律意识不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你厅要认真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令《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征地公告。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征地公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征地批复的内容。发布前应当认其核实征地公告上的地类、面积,与征地批复保持一致。

二、征地批复应当作为征地公告的附件材料一并公告、张贴。

三、征地公告应当规定公告期限,并告知被征地对象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批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征地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将征地公告张贴到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保全征地公告发布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公告张贴情况拍照取证,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签字证明,依法进行公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相关工作由你厅督促落实并组织定期专项检查。

请你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曰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法制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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