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精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07〕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我省对2006年8月国务院在昆明召开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的贯彻意见,根据省政府2006年10月31日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6〕85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列表上报了《补办用地手续申报表》。为了贯彻落实好粤办会函〔2006〕85号文,依法依规办理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建设用地,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确认。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列表上报省厅的《补办用地手续申报表》(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文号附后),现予以备案确认,请严格按照《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精神,认真审核把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二、期限要求。经省厅备案确认的历史用地,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报省审批的用地,各地级以上市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向省厅上报用地报批材料,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及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各地在2004年上报我厅经粤国土资电〔2004〕42号文备案确认的历史遗留用地,各市、县应抓紧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文规定的条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上报材料及审批时间同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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