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

粤府调土办发〔2008〕1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及省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华侨农场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华侨农场的共同努力下,全省90%以上的华侨农场土地已确权登记发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华侨农场土地因存在权属争议而无法确权,成为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而,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把处理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作为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部署。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把解决好本地区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列入议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调处工作小组

  各级政府对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凡华侨农场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市、县(区)要立即成立专门的调处工作小组,指定一名政府副职为负责人,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和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限、责任,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落到实处。8月份,我办将对各市成立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小组情况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落实的市将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

  三、积极稳妥开展调处工作,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各地开展调处工作既要积极稳妥,又要依法依规,防止激化矛盾。在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调处,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华侨农场土地的行为。在处理方法上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对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互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

  四、全面完成土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8号)及《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97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凡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的,确认一宗,登记发证一宗;对界线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应结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依据协议或处理决定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确保200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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