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开展路产资本运作需土地房产政策支持的请示的意见的函

粤国土资地籍函〔2011〕1019号

省国资委:

《关于征求解决省交通集团开展路产资本运作存在的土地房产问题意见的函》(粤国资函﹝2011﹞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供参考。

一、开阳高速公路土地授权省交通集团经营管理问题

开阳公司属中外合作企业,并非省交通集团全资所有,开阳公司拥有的划拨土地资产不能授权省交通集团经营。对尚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土地,开阳公司应依据有关法规完善用地手续后,按原批准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减免有关费用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四宗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应按出让时的地价水平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京珠高速广珠段番禺灵山互通立交用地问题

经核实,该项目征地和建设时间较早,用地手续尚不完备,应按有关规定,抓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占补平衡。完善用地手续,办理出让手续的,依照规定按出让时的地价水平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公路用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

公路用地登记发证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公路用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国土资(地籍)函﹝2003﹞620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103号)文件办理。对实测公路用地界线、界址与用地批准红线范围出现不一致的部分,应按批准用地的红线范围办理登记发证。

五、房产登记发证不属于我厅的管理职责,请与省建设管理部门联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