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字〔2002〕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房产)局,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2〕64号)要求,各市正在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这是推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目前,中山、珠海等市已完成了规划预审稿的编制。为了确保各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质量,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省厅制定了《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简称《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市要按照省厅今年64号文印发的《广东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抓紧做好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审批办法》的要求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在2003年9月底前提交预审稿。经省厅预审后,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报同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省厅审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六日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矿管处承办审批的组织工作。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
规划会审由分管副厅长主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耕地保护处、矿产资源管理处、地勘环境处、执法监察处。另由省矿协推荐两名专家参与会审。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针政策;
(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
(四)国家和本省、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五)全国和本省、市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状况和市场供需形势。
三、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贯彻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和开源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是否体现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矿产资源形势。对矿产资源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勘査、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状况,矿产资源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矿产需求预测和可供性等的分析是否客观、深入、可靠。
(三)规划目标任务。规划目标任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粤国土资(矿管)字〔2002〕64号)规定的要求,是否对下列事项作出了全面、系统和切实可行的安排: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是否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制运行的原则,分别作出全面、合理、可行的安排,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符合本地实际。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全国、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控要求;对供不应求的矿产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国家进行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调控的矿产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
3、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区域的原则是否合法、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
4、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对中型以上矿区(床)是否逐一确定了最低开采规模指标,指标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对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依法合理开采和保护;是否制定了鼓励、监督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的措施。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是否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设立了开采矿产资源的准人条件;是否对新建矿山、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和已经关闭的矿山分别提出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的重点任务、区域和期限的要求。
(四)规划协调情况。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与本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家和省有关宏观调控目标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否体现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成果。规划成果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广东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规划采用的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
(一)规划预审
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规划草案编制后,经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预审稿,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报送预审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说明以及市有关部门意见各10份,规划图件1份。矿管处收到规划预审稿后,分送厅内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和专家在收到规划预审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矿管处。根据需要,矿管处可以召开预审会或者专题论证会,对规划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研究。
矿管处收到会审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10日内提出规划预审意见,报分管副厅长批准后下达。
(二)报批、受理与送审
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划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矿管处收到报件后,分送厅内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会审成员单位的意见提交矿管处进行综合。
矿管处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会审会议进行审议。
矿管处根据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定批复通知,报厅领导审签。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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