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中土地权属性质认定的复函

粤国土资地籍函〔2011〕2677号

佛山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中土地权属性质认定的请示》(佛国土规划(2011)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的土地(已签订征用协议并兑现补偿款),未办妥征收和农转用手续前仍属于集体土地。

二、拟征地范围的土地,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属单位进行权属界线核定,由相邻的集体经济组织单方签界即可。这部分土地只统计,不发证书。

三、日后办理征收和农转用等报批手续时,可提供征用协议(含附图)及相关说明文件,不再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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