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留用地核定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国土资利用函〔2013〕1070号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明确实际征地面积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面积关系问题的请示》(汕国土资〔2013〕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因此,留用地核定的基数为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即政府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后实际取得的土地面积,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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