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关于明确其他规费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关于明确其他规费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规〔2004〕30号

局属各单位:

我局和市水利局联合发文《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9号)后,不少分局要求进一步明确其他规费的征管问题。现就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以便统一全局做法:

一、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号)的规定,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我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具体包括: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但不应包括:

(1)国家机关;

(2)营业税条例减税、免税所指定的的单位;

(3)社会团体;

(4)在境内没有设置机构的外国企业。

上述单位即使有堤防费应费收入,也不征收堤防费。

二、堤防费的计征营业额问题

堤防费计缴营业额是指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的收入部分不征收堤防费。

这里要注意分清流转税“免征”和“不征”的含义:“免征”是指其收入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可享受减免照顾,而“不征”是指其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流转税。因此,在征收堤防费的时候,属于流转税“免征”的收入,即使流转税减免,堤防费一样要征收,但流转税“不征”的收入,同样不征收堤防费。目前堤防费政策性减免主要有:“禽流感企业”减免和“民政福利企业”减免两大类;还有水利局批准的减免(包括我局“清资办”企业减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类型的减免。

三、堤防费的计征依据问题

除下列指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均按照计征流转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营业税按差额计算的,堤防费的计征依据也按差额后的净收入计算征收,这里是指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所有行业,不是单指某一行业。营业税差额为零的,堤防费的计征依据也为零。

1、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计征堤防费;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计征堤防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堤防费;

上述金融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应税收入,均不征收堤防费。

2、外贸企业按0.45‰计征堤防费;

3、经水利部门批准为“专业批发”的企业按0.5‰计征堤防费;

四、关于2004年“专业批发”操作问题

根据市水利局、财政局和物价局《关于办理2004年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函〔2004〕134号)关于“2004年上半年堤围防护费暂按2003年征收标准计缴”的规定,对去年经市水利局、财政局和物价局核准的“专业批发”企业(见附件),可按“专业批发”0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所属期2004年上半年的堤围防护费,请你们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做好这方面的衔接工作(具体名单附后)。

五、关于其他规费延期缴纳问题

《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其他规费(堤防费、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延期审批工作不属我局的行政许可范围(法规处现正进行此项工作)。因此,对其他规费延期审批工作要求如下: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办理堤防费的延期审批手续,如企业有困难的,可向市水利局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延期审批工作,可在纳税人申报延期缴纳流转税的同时一起办理,但不能单独办理这两个规费的延期。

六、“三区两县”具体操作办法

上述一至五点只适用于市区范围,“三区两县”堤防费政策的执行标准,市局意见如下:除堤防费减免政策和当地有政策明确规定外,其他没有明确的部分按照市局制定的政策参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

200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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