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建村〔2013〕33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村镇建设处反馈。
附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4日
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乡、村庄(含建制镇、街道、垦殖场等管辖的村庄,下同)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建住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加强对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在乡、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十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乡村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七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房屋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采取签订协议等必要合理措施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第九条 农民新建住宅的申请条件和建设标准,由各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通用设计图集,提倡村民集中建设住宅。
第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或者未获得批准延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和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通过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方式,方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流程、条件要求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应当严格执行《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关于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公开公示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乡、村庄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应自行拆除,如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编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 请 人(签章)
申 请 人 地 址
填 写 人(签名)
填 写 人 电 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申请人 | 现状土地类型 | 农用地、建设用地、其它 |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企业、公建、住宅 | ||||
建设地点 |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 | |||||
结构形式 | 砖木、砖混、框架 | 建设性质 | 新建、扩建、改建 | |||
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层数 | 层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高度 | 米 | |||
乡村规划名称 | 乡村规划批准部门 | |||||
用地预审或土地使用批准文号 | ||||||
四 邻 意 见 | 东面 | |||||
南面 | ||||||
西面 | ||||||
北面 |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拟建房屋与四邻关系平面示意图(由乡镇建设管理员绘制) | ||||||
村民小组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建设管理员审查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注及变更 | ||||||
审批记事 | 申请人: (签章) 交件日期: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签章) 出件日期: 年 月 日 | ||||||
领证人: (签章)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必须用钢笔(蓝色或黑色)填写,字迹清楚正确;
2、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涂改无效;
3、附图粘贴在此面,并加盖骑缝章;
4、本表一式两份,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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