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建立以下有关制度:

一、公示制度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报纸上刊登拆迁公告的同时,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张贴拆迁许可证及公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公示内容包括:该地块拆迁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动迁员工号;拆迁公司工作时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源情况;该地块最低补偿标准;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

二、信访接待制度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起始之日在拆迁现场成立信访接待室,负责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及时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问题,凡属于拆迁单位自身能解决的问题,应耐心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不得推诿、误导上访。拆迁现场的信访接待室要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现场内设立举报箱,由专人定期收取。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举报及投诉,并对举报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承诺制度

  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单位履行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承诺书必须明确:

  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保证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文明动迁。

  2、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到位。

4、保证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未签约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本生活条件。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拆卸房屋。

5、保证在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申请裁决前,应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协议并做好谈话记录。裁决申请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6、保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负责房屋拆迁地块的安全和环保,明确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7、保证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纠纷,避免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

五、监管制度

  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对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化解由拆迁引发的矛盾。

六、责任追究制度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个人,应给予处理。

拆迁实施单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举报并核实,由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警告、限期整改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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