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集体建设用地变更的时间,划分以下三种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报批:

(一)凡1999年1月1日前变更(变更以省厅地籍处备案图为准,下同)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报批。各市必须在用地请示文中写明“报批用地中XX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是1999年1月1日前变更的,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报批。”并需提供1999年1月1日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图上应该显示该报批集体建设用地为建设用地)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凡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前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按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前的地类(以下简称“原地类”)报批。各市必须在用地请示文中写明“报批用地中XX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是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前变更的,按原地类报批。”按原地类报批的用地需提供变更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2007年10月31日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图上应该显示该报批集体建设用地为建设用地)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的需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年度计划指标;原地类为耕地的同时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从当地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耕地储备指标中扣减)。

(三)凡2007年10月31日之后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按违法用地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依法处理后,以原地类报批。各市必须在用地请示文中按违法用地完善手续的要求,写清楚违法用地情况、依法查处情况和符合完善用地手续等事项。并需提供变更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的需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年度计划指标,原地类为耕地的同时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从当地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耕地储备指标中扣减)。

  二、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不适用于上述“第一(一)、(二)、(三)”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但各市应在用地请示文中写明“报批用地中XX公项集体建设用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附合法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

  三、集体建设用地报批是否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即:

(一)1987年1月1日前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月1日前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经确认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合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缴纳过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不需再缴纳(需出具凭证);否则,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应对上述需要提供的有关集体建设用地的材料,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变更时问、地类、图件、批文、土地使用证、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证明等”认真核实,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五、从发文之日起,凡进我厅窗口的用地件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的均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否则,窗口不予受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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