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越府办〔2008〕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财政局反映。

越秀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出租、出借,是指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其所拥有(指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等,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其所拥有的物业进行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物业一律不得出租、出借。拟出租(包括续租,下同)、出借的物业应提前45天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物业出租、出借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如会议纪要等);

3.拟出租、出借的物业权属证明或使用证明;

4.物业出租方案(包括定价依据、租赁期限等)或出借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

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通过越秀区信息网(物业租赁信息栏目)公布招租信息,实行公开招租。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期间不得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越秀区信息网公布招租信息的单体物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或月租金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选择承租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的租金应根据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及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信息或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以及有关税费合理确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单体物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或月租金预计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原承租方。在承租方确定后,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含3年,以下同)。特殊情况下,物业租赁期需要超过3年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的物业从第三年起均应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租金调整条款,该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上浮租金。

第九条 拟出租的物业月租金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相比需降幅20%(含20%)以内的,由物业出租单位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降幅超过20%的,由物业出租单位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出租的物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承租方提出减租的,由原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物业出租单位有责任对承租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承租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时,物业出租单位应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即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已签定的租赁合同(含续签),以及变更的租赁合同应在签定或变更后20日内,报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指单位未房改出售的住房)出租、出借的,除按本实施办法第三、第四和第十一条执行外,还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的,必须签定租赁合同;

(二)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已经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以及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但同时租用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租金不得低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

(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出租给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租金不得低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

(四)符合《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人员的租金按该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物业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物业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物业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每月按租金收入的10%计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并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0日内上缴区财政,扣除应缴税费后的余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物业,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的物业。

(二)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尽最大努力盘活闲置的物业。

(三)建立物业出租、出借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物业出租(出借)的数量、价值、地点以及承租方、借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业不予出租,把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关。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办物业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区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对物业出租、出借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所得收益,性质严重或造成影响的,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的物业,均应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越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越府办〔2006〕46号)同时废止。

附表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租借No:

申 报 单 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报理由:                                    


(公章)

     经办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物 业 出 租(出 借)情 况

1.房屋物业地址


6.物业原用途


2.房地产证号


7.拟出租(出 借)用途*


3.建筑面积(m2)


8.招租方式


4.帐面原值(元)


9.拟定月租金(元/ m2)


5.评估值*(元)


10.拟定租赁(出借)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财 政 部 门 意 见

财政相关科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政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1.出租(出 借)用途:指物业出租用于商铺、仓库、办公写字楼、住宅等;

2.评估值:指需进行评估的物业;  

3.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财政部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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