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39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我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41号),现就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部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前段时间,我部印发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41号),对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总的来看,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仍存在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准备工作不到位的问题。部机关广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要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的要求,充分认识到,行政许可不仅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人民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乱许可或滥许可都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行政许可法》,不单纯是一部法律的执行问题,它是关系到执政为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关系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大问题。我们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我部全面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与转变管理职能,履行好国务院赋予我部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结合起来。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使我部广大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管理理念有一个大的飞跃,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有一个大的调整,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从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对行政许可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相关司局在实施国务院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行使行政许可权时,要特别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告知、便民和听证等程序性规定。在告知制度中,要注意执行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规定。在便民制度中,应注意执行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在听证制度中,应注意执行《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法定由部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严格履行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三)需要以部门规章对法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四)对法定由部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非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授权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公共组织实施。

(五)需要委托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的,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六)对国务院同意保留但尚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如地质勘查资质认定、古生物化石的采掘和出入境许可等,有关司局要认真组织研究,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尽快形成法律、法规送审稿报部法规司,抓紧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

三、认真研究,切实做好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取消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事项,是纠正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的有效措施。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意味着取消了政府的管理职能,而是要求我们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更加重视履行政府对市场运行的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能。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各相关司局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不得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二)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处理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防止权力“搬家”。

(三)要加强后续监管和工作衔接,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出现真空、断档。各相关司局要将加强后续监管的实施方案于2004年8月15日前报送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积极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和自我挑战。行政许可是政府实施管理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各司局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积极研究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的管理创新,研究对现行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改进的措施,努力探索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思路和新方法。对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各相关司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并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各相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研究,并于2004年8月15日前将加强对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管的措施和办法报送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上下间的衔接工作,确保管理上不出现脱节和漏洞。

五、严格履行新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出发,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权,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我们必须彻底改变过去“只有行政审批才是管理”的思维模式;必须彻底改变过去以部门规章或部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习惯做法。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关管理事项如果确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又一时不能制定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认真研究并明确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基础上,形成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并尽快上升为法律、法规。

六、明确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应责任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各相关司局要做到:

(一)要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制度。部法规司要会同有关司局建立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后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

(二)要完善责任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部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规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凡由我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应由部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代表部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等有关材料;由我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由于不作为引起行政诉讼的,应由部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部机关各司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局要树立全局观念,既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各司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的要求,亲自抓,主动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以确保《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执行。

附件:各司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任务分解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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