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建)字〔1995〕第5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建)字〔1995〕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建设和发展,明确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和出让的界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的项目,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三、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目前尚不能明确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式的项目,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确定后另行发布。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建设用地管理司。

六、其他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由我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后发布。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年4月16日

附件:

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一、生产及配套设施

  1、油(气、水)井场及地面作业设施。

  2、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原油(气)库、注水站、油气水处理厂站、增压站、脱氧站等。

  3、集、输油(气、汽、水)设施。

  4、油(气)回收、利用设施。

  5、自备电厂(站)、供配电站、输电线路及相应设施。

  6、通讯站(塔)、通讯线路。

  7、油(气)田道路、铁路专用线及站场、专用机场、航坞、码头、渡口。

  8、水源、输水管线、沟渠等供排水设施。

  9、消防站及防属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

  1、油(气)机械、仪器、设备、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2、油(气)生产和建设物资仓储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

  3、环保监测、治理污染及废旧料(物)综合利用设施。

  4、油田防护设施。

  5、行政管理设施。

  6、职工(干部)培训设施。

  7、科技、资料、档案等设施。

  8、气象台(站)。

  三、生活设施

  1、职工住宅(含单身宿舍)、食堂、浴室及相应的道路、广场、绿地。

  2、职工子弟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职工医院、疗养院、卫生所。

  4、福利院。

  5、职工文体活动设施。

  6、广播、电视、报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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