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电〔2007〕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都必须有落实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等材料。现就完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应在向省厅的请示文中详细说明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的措施,并在《征地方案》中具体列出。留用地的比例应符合粤府〔2007〕60号文的要求。
二、各市、县(区)应对用地报批材料已经上报省厅但省政府尚未批复的用地进行清理,并应于10月底前补来市(县、区)政府按粤发〔2007〕14号和粤府〔2007〕60号文等文件要求落实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材料(参考式样附后)。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参考式样:
关于落实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问题的说明
我市(县) 建设用地,需征收 市(县、区) 镇(街) 村的集体土地 公顷。我市(县、区)承诺,将按粤发〔2007〕14号文和粤府〔2007〕60号文等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至15%的比例给被征地集体划出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用地;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年 月 日
要求:须用政府红头文件并编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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