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2001〕21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制定本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1年7月20日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

  一、审查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审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前,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针、政策;

  (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

  (四)国家和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五)全国和本省(区、市)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状况和市场供需形势。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是否贯彻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是否体现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对本省(区、市)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规划期内矿产供需形势的分析判断是否客观、深人、准确。

  (三)规划目标是否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切合实际、科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和便于考核检查。

  (四)规划是否对矿产资源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了全面系统和切实可行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是否符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是否体现了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是否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了强制性保护,确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区域的原则是否合法、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本省(区、市)的实际。矿产开采规模是否与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

  (五)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否综合运用了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是否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

  (六)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附表等规划成果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编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上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深入调查,扎实做好规划基础研究,充分沦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组织评审,做奸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加强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指导。

  (二)审核和申报。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征求本省(区、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及说明、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25份,规划图件2份,规划研究报告及有关专题材料5份。

  (三)征求意见。国土资源部收到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的回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涉及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不一致等重大问题,且有关部门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四)批复。国土资源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一步修改完善的,将规划退回报文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上报。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修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国土资源部

2001年7月20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