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建质〔2014〕9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发展,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2日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建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返退条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区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由市节能墙革办负责, 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基金的预收、缴库按我市现行办法执行。
三、收取专项基金时,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退还。
五、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到现场核验下列情况:
(一)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施工前工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墙体材料;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是否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了经有关各方确认的样板间或样板墙。
六、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专项基金收款票据;
(三)购进经市节能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四)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检查情况记录;
(六)《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七、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6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八、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60%的;
(二)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三)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四)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九、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十、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一、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三)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十二、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论证,符合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三、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需要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四、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沙多孔砖(符合JC/T637-2009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 15229—2011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2010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 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GB/T23451—2009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 829—2010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纤维水泥平板(符合JC/T412—2006技术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符合JC/T1057—2007技术标准)。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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