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征收耕地开垦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6〕483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委托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函》(穗国房〔2006〕1402号)收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委托征收,请按照《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穗价〔2000〕6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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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5)第十八条,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