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知

穗字〔1994〕9号

  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自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经国务院批复以来,对指导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对外交往,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的总体规划正围绕着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进行深化、调整和充实。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地区和部分单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行为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行政主总管部门越权或滥用职权审批土地、审批建设工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侵占城市道路;侵占白云风景区、公园用地和其他公共绿地;侵占珠江河道,设置洒舫;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集资房;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擅自改变用地或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等等。我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和处理,势必影响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正确实施及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妨碍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运作,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导致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为坚决制止当前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属八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区土 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基建程序向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施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越权审批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其经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建成区外的建设用地,其详细规划应经市城市规划局审定后,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开发的范围内审批。

  三、市属八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区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位于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五十米范围内,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内,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民居保护区、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地带、城市重点地区、十五层以上多层建设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包括规划预留位置)的建设工程,由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穗府[1991]61号)和《转发市城市规划局制定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2]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审批土地或建设工程的文件无效,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已经批出但未施工的审批文件和图纸由原审批单位收回注销;已在建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隶属管理关系上报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并处罚款的,按最高上限处罚。对承接违法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勒令停止非法设计、施工,并对企业(事业)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按每宗案分别处以二千元、一千元的罚款;对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审批的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主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按每宗案分别处以二千元、一千五百元、一千元的罚款。因越权审批,造成建设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单位负责赔偿。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六、对承接违法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的同时可提请设计、施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七、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和宅式地进行违法建设的“集资房”及其他违法工程,不得进行买卖、出让、抵押;房管理部门不得确认产权;公证部门不得办理公证;供水部门不得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公安户籍部门不得办理入户;邮政电信部门不得通邮、通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不得进行专业验收。承接违法建筑的施工队,在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凡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审批以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不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应负连带责任,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公安部门应当配合上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或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有权撤销其错误的决定定并责令其限期处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各有关单位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开始自查自纠,并于一个月内将自查自纠情况分别书面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房管局登记造册,待查处理。拒不自查自纠的,从重处理。各单位在贯彻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反映,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可依据本通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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