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依法妥善解决好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65号)及粤国土资(执法)字〔2004〕1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涉及历史遗留的统征土地、各类不规范用地完善用地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征土地、各类不规范用地完善手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投入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现状已变更成建设用地。

  (二)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已按要求办理了项目立项手续。

  (四)征用土地涉及的各项补偿安置已落实,有关税费已缴清。

  (五)对违法用地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罚)。

  (六)用地占用耕地确已落实占补平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地,区别不同情况,适用如下政策:

  (一)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政府统征地,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完善征地手续,将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作为土地储备依照规划安排使用。

  (二)凡在1999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后,按项目性质完善土地征用和出让、划拨用地手续。

  (三)凡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用地,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按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罚)后完善用地手续。

  三、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已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了统征土地协议,但至今未使用土地的,如未兑付征地款,应解除征地协议;如已兑付了征地补偿款且无法退还的,按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完善征用土地手续,将土地征为国有土地。

  四、用地报批材料,按如下要求组织:

  (一)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的政府统征地完善征用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

  1、政府完善征用土地手续申请报告。

  2、政府原统征土地的文件。

  3、征(用)土地协议书(原件)。

  4、对土地征(用)而不报的书面检查。

  5、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6、开发用地情况确认书(原件)。确认书应明确用地动工时间、面积、范围及原地类,同时应有实地调查结果的结论性意见。必须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7、征地红线图:征地范围红线应由征地和被征地单位骑线盖章确认。

  8、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

  (二)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的违法用地完善用地手续,除提交上述材料中的第1、3一8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违法用地现场勘查记录表(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74号)和违法用地处理(罚)决定书,属于罚款的,要出示接受处罚的凭证。

  2、违法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书。

  3、按规定须报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5、项目涉及消防、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违法用地完善用地手续,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用地材料外,还须提交对违法用地的处理(罚)决定书。其中属于政府依照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的,处罚决定书由其上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属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罚)决定书由用地所在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作罚款处理的,还应提交接受处罚的凭证。

  五、完善用地手续,按如下步骤办理:

  (一)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查实的情况,对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历史统征土地、各类违法用地按附表一的内容列表,并附书面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

  逾期未列表上报的,所涉及的用地今后不得适用本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政策,并一律严格按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的用地进行审核,对其中具备用地条件的予以备案确认。

  (三)各市、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确认意见,依照有关政策对历史用地落实处理。对确认具备条件的用地,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抓紧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市、县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以及上报属省审批权限的用地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逾期未办的,一律按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县按权限完善审批手续的用地,每季度列表(见附表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上报备案的时间分别是2004年1月15日报备2003年度情况;2004年4月15日报备2004年第一季度情况;2004年7月15日报备2004年第二季度情况;2004年10月15日报备2004年第三季度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抓紧落实国家和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完善用地手续要实事求是地严格把关。逐宗核实,对上报用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防弄虚作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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